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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报告评审规定

2021-01-12

  节能评估报告是项目单位规定,委托三方节能评估咨询单位对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和节能方案的论证资料。2017年1月1日颁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明确了节能报告编制工作程序、分析评价方法、编制要点。节能报告评审规定包含哪些呢?

  节能报告评审规定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节能报告评审规定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报告评审规定三: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

  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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