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批部门通常是各级发改委部门,具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节能评估报告审批部门相关规定如下:
一、省级节能审查机关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2、发改委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3、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二、市、县级节能审查机关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节能评估报告审批部门通常为“节能审查机关”。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主要取决于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具体规定。